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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資訊
王勇的新著《中國與美國的經貿關係》把豐富的案例研究與對中國政治集團的分析相結合,探討了當今中美宏觀經濟利益格局及其深層動力。作者基於精深研究,在結論處提出了處理中美經貿關係的重要途徑與政策建議,值得兩國政府人士與學術界的注意。本書是一本值得一讀的好書。
——李侃如(Kenneth Lieberthal)
美國密歇根大學教授、科林頓總統國家安全事務特別助理
本書作者為中國頂尖學者之一,其最新力作解釋了促使中美兩個大國在貿易事務上陷於既相互合作又彼此衝突的關係的諸多動力因素。作者對兩國均有深入研究,揭示了美國國內利益集團之間在中國加入WTO之後對於關鍵談判的影響。本書結論部分權衡了與美國不斷加深經濟聯繫帶來的利弊得失,為中國決策者提供了精密周到的政策建議。我向讀者強烈推薦此書。
——約翰·奧德爾(John S. Odell)
美國南加州大學教授、《國際組織》(IO)雜誌主編(1992-1996年)
作者簡介
王勇
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副教授,國際政治經濟研究中心主任,中國外交部黨校教授。北京大學法學學士(1987年)、法學碩士(1990年)、法學博士(1996年)。1988-1989 年在美國霍普金斯大學─南京大學中美文化研究中心學習;1994-1995年美國加州大學聖達戈分校訪問學者;1999年美國太平洋國際政策委員會─南加州大學聯合客座研究員;2002年7-8月臺灣政治大學國關中心訪問學者。現擔任「中美安全對話」中方委員、「東亞協議會」中方委員。
歷年著作有《最惠國待遇的回合──1989至1997年美國對華貿易政策》中央編譯出版社1998年版(大陸),《中美經貿關係》中國市場出版社2007年版(大陸),《中國與美國的經貿關係》秀威資訊科技2007年版(臺灣)。歷年譯作包括《全球化世界的治理》世界知識出版社2003年版(大陸),《新全球經濟與發展中國家》世界知識出版社2005年版(大陸);另有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中美經貿關係、中美關係、中國對外關係等中文、英文、日文、西班牙文論文數十篇。
- 新功能介紹 作者: 王勇
- 出版社:秀威資訊 新功能介紹
- 出版日期:2007/12/01
- 語言:繁體中文
其他新聞
▲因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由,起訴狀一本主義再度被討論,但是否有解?仍待後續觀察。(Photo by VolunteerMatch/flicker/示意圖) 在1999年的司改會議,就刑事程序決議改採改良式的當事人主義。而當時,也曾討論一個議題,即是否也應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但經過了近18年,這次司改國是會議因要決定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故,此爭論點又再被重新提起。只是這次的討論,真的會有結果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在起訴時,必須將卷宗與證物一併移送法院。而採取如此制度的主要原因,是因我國的審判模式乃由法官所主導,為了方便訴訟的進行,自須讓法院及早知悉案件全貌。只是卷證併送制度是否能達成此目的,一向備受質疑,又有法官未審先判的問題產生,甚且在法官對於相關卷證已了然於胸,檢察官該有的舉證責任因此被降低,反易成為法庭中最靜默者。而本該公正且單純聽訟的審判者,卻常擔任起訴追者的角色,而對被告與證人糾問,如此的角色混淆,因此有引入起訴狀一本的呼聲。 所謂「起訴狀一本」之用語來自於日本。所謂「一本」,在日本漢字的意思,並非是一本書,而是一張紙之意,也就是檢察官起訴時,只要送給法院一張起訴狀,相關卷證並不移送。如此的作法就可防止法官在正式審判前,因接觸有罪的資料,致產生預斷之弊端。同時因法官未先接觸,故檢察官就得完全負起舉證責任,不可能在法庭上靜默。 而若採陪審制,由於犯罪事實有無乃由陪審團所決定、量刑則專屬於法官,為了防止陪審員產生偏見,一定會採行起訴狀一本。但若採參審制,由於參審員有與法官完全相同的權力,不僅要決定犯罪有無,亦得參與量刑,更有權質問被告、證人與鑑定人。惟在平民不具有法律專業下,若又讓其在資訊取得處於劣勢,就可能使平民參審在抑制法官的目的喪失。 所以,要拉近此種落差,就犯罪事實的判斷來說,就是讓參審員能直接面對與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等。至於法律專業部分,就須由審判長來進行有效的教示與教育。不過,參審員若要能有效訊問,勢必得事先對案件內容有充分了解,若果如此,似乎就該賦予其充分得知卷證之權限。只是若事先閱卷,卻又面臨預斷的難題。所以,若要避免未審先判,似乎該反過來思考,即採取起訴狀一本,而讓所有法官與參審員,全都不要在正式審判前接觸卷證。則在如此的設計之下,能在正式審判前接觸卷證者,就僅剩下行準備程序的受命法官,或者由非合議庭的其他法官來為準備程序,但這又會使程序變得更加複雜。 更值得思考的是,採行起訴狀一本,在正式審判前,所有卷證都在檢察官這邊,被告律師無法像現在可至法院處全部閱覽,就得在正式審判前,設計一套精密的證據開示制度,以維持當事人的武器平等。只是被告律師在無任何強制取證權下,何能知曉檢方所握有的證據,有多少有利於被告,並要求其開示,這肯定是制度設計更大的問題所在。 而就算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採起訴狀一本,則在其所適用案件,往往不會超過5%下,其他案件到底要否一併採起訴狀一本,就成為問題。若一邊適用、一邊不適用,就又有違平等原則。也因此,已經老調重談多年的起訴狀一本,既會在此次司改國是會議出現,也必然會在10年、20年後的司改會議中繼續被討論。 ►►►隨時加入觀點與討論,給雲論粉絲團按個讚!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台灣永社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著有:《法官應該我來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萬安演習時段,高鐵聯外交通將配合暫停。(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賴文萱/台北報導 萬安40號演習5月11日(四)下午13時30分至14時將在南部地區舉行,範圍包括台南市、高雄市。配合演習,高鐵台南站、左營站聯外接駁公車、快捷公車,以及排班計程車等,將於演習時段,配合交通管制暫停行駛。 高鐵表示,演習期間,高鐵各車次列車均正常行駛,車站售票及旅客進出閘門亦維持正常作業,敬請前往高鐵台南站、左營站搭車的旅客提前到站,避免延誤既定行程。5月11日(四)下午13時30分至14時演習時段到離站旅客,請配合憲、警及站務人員引導,於車站稍候。
▲國民黨新北市長參選人侯友宜。(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蔣婕妤/台北報導 檢察官林俊佑公審幼兒被起訴,原本傳出他將被外調到澎湖,經過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後,最終還是留任花蓮,但遭停職送監察院彈劾。前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國民黨新北市長參選人侯友宜,曾是警界高層的他一早出席活動也被問及此事,他大嘆事件「很離譜、匪夷所思」,同時也表示,「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 林俊佑今年6月因為不滿女兒被同學嫌臭,帶著警察闖入幼稚園,大喊「誰欺負我女兒」,並對一名疑為霸凌者的4歲女童逼問,「怎麼樣、怎麼樣,妳很偉大啊,妳帶著全班同學欺負她,怎麼樣」、「妳爸沒錢幫妳買貼紙嗎?」、「找人打她對不對?」讓對方嚇到全身發抖、不斷啜泣;事後又找上園方,要求調出監視器並交出,引發爭議。 侯友宜2日出席活動,曾是警界高層的他,提及此事也大喊,「很離譜、匪夷所思」,針對事件的處理程序,他則認為應盡速處理,他強調,「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
▲因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由,起訴狀一本主義再度被討論,但是否有解?仍待後續觀察。(Photo by VolunteerMatch/flicker/示意圖) 在1999年的司改會議,就刑事程序決議改採改良式的當事人主義。而當時,也曾討論一個議題,即是否也應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但經過了近18年,這次司改國是會議因要決定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故,此爭論點又再被重新提起。只是這次的討論,真的會有結果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在起訴時,必須將卷宗與證物一併移送法院。而採取如此制度的主要原因,是因我國的審判模式乃由法官所主導,為了方便訴訟的進行,自須讓法院及早知悉案件全貌。只是卷證併送制度是否能達成此目的,一向備受質疑,又有法官未審先判的問題產生,甚且在法官對於相關卷證已了然於胸,檢察官該有的舉證責任因此被降低,反易成為法庭中最靜默者。而本該公正且單純聽訟的審判者,卻常擔任起訴追者的角色,而對被告與證人糾問,如此的角色混淆,因此有引入起訴狀一本的呼聲。 所謂「起訴狀一本」之用語來自於日本。所謂「一本」,在日本漢字的意思,並非是一本書,而是一張紙之意,也就是檢察官起訴時,只要送給法院一張起訴狀,相關卷證並不移送。如此的作法就可防止法官在正式審判前,因接觸有罪的資料,致產生預斷之弊端。同時因法官未先接觸,故檢察官就得完全負起舉證責任,不可能在法庭上靜默。 而若採陪審制,由於犯罪事實有無乃由陪審團所決定、量刑則專屬於法官,為了防止陪審員產生偏見,一定會採行起訴狀一本。但若採參審制,由於參審員有與法官完全相同的權力,不僅要決定犯罪有無,亦得參與量刑,更有權質問被告、證人與鑑定人。惟在平民不具有法律專業下,若又讓其在資訊取得處於劣勢,就可能使平民參審在抑制法官的目的喪失。 所以,要拉近此種落差,就犯罪事實的判斷來說,就是讓參審員能直接面對與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等。至於法律專業部分,就須由審判長來進行有效的教示與教育。不過,參審員若要能有效訊問,勢必得事先對案件內容有充分了解,若果如此,似乎就該賦予其充分得知卷證之權限。只是若事先閱卷,卻又面臨預斷的難題。所以,若要避免未審先判,似乎該反過來思考,即採取起訴狀一本,而讓所有法官與參審員,全都不要在正式審判前接觸卷證。則在如此的設計之下,能在正式審判前接觸卷證者,就僅剩下行準備程序的受命法官,或者由非合議庭的其他法官來為準備程序,但這又會使程序變得更加複雜。 更值得思考的是,採行起訴狀一本,在正式審判前,所有卷證都在檢察官這邊,被告律師無法像現在可至法院處全部閱覽,就得在正式審判前,設計一套精密的證據開示制度,以維持當事人的武器平等。只是被告律師在無任何強制取證權下,何能知曉檢方所握有的證據,有多少有利於被告,並要求其開示,這肯定是制度設計更大的問題所在。 而就算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採起訴狀一本,則在其所適用案件,往往不會超過5%下,其他案件到底要否一併採起訴狀一本,就成為問題。若一邊適用、一邊不適用,就又有違平等原則。也因此,已經老調重談多年的起訴狀一本,既會在此次司改國是會議出現,也必然會在10年、20年後的司改會議中繼續被討論。 ►►►隨時加入觀點與討論,給雲論粉絲團按個讚!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台灣永社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著有:《法官應該我來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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